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413号
申请人: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居委会**大山铺街**。
法定代表人:王小英。
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路**
法定代表人:马斌。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304执保396号案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3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6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96号案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273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