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650号
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塆101号(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20,000元的财产(限于银行存款、现金、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用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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