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塆101号(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58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廖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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