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45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宇,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宇,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塆路101号(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
原告***、***诉被告**、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永彬
书 记 员  余运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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