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静雪,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庆,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湾101号(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忠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