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422执恢75号

本院在执行人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422民初65号、(2018)桂04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0422执8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3877942元及利息2326765元(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审21936元、二审1535元。合计:6228178元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此,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622817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