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集中区(潭东桂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951773。
法定代表人:姚永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培新,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安泰新城藤县粮油产品批发中心第一层2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53137H。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舜帝大道5号A区20号二层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99669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4民终636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633942.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7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8974.13元。本院已执行1000000.0元(其中:本金620000元、利息:380000元),尚有4013942.1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42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卓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英松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