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集中区(潭东桂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951773。

法定代表人:姚永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培新,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安泰新城藤县粮油产品批发中心第一层2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53137H。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舜帝大道5号A区20号二层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99669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4民终636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633942.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7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8974.13元。本院已执行1000000.0元(其中:本金620000元、利息:380000元),尚有4013942.1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藤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42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卓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英松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