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百货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487号
原告:***鑫百货商行,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津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5N3CM49G。
经营者:黄海玲,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维标,广西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藤县。
被告: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梧州市万秀区钱鉴路14号第三幢一层。统一社会代码:914504007399669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经理。
原告***鑫百货商行与被告**、广西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2年3月7日,原告***鑫百货商行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百货商行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百货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原告已预交24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鑫百货商行负担。
审判员  邱启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莫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