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0)民初981号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03民初981 号

原告: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英,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錚,湖南**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净化公司)与被告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叶净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叶净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786.81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净化装修工程承揽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工艺要求及施工图纸对被告的新建车间进行净化装修,合同价款为1540万元(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应被告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增减,增减的工程量合计价款为219.8185万元,现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仍结欠原告工程价款786818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经本院释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确认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享有7868185元债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所阐述的并非事实。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程,未按照答辩人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现已经多处脱落、开裂、起壳等质量问题,根本没有达到相关验收标准,因此才拒付相应款项。其次,该项目并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答辩人也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书面验收申请,整个项目分为药业和化工,尽管已经达到GMP验收,但是化工并未验收合格,因此未全部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且被答辩人未遵守合同约定,在未经答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再次,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供答辩人,擅自更换相关产品,以次充好。而且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对工程项目进行修理完善,多次反映项目存在很多问题,但被代办人仍然置之不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4日,以被告**公司为甲方与以原告绿叶

净化公司为乙方签订《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净化装修工

程承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为:“一.....二、1、主要工程包括:原料药车间、制药化工车间、仓库、化验室、罐区以及办公等区域。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合同价计算依据为乙方报价单,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缴纳的与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产品施工、安装、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产品、部件等所有税金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四、合同价款为:154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肆拾万圆整。五、付款方式:1、开具合同金额400万元的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10%,即15400000元;12月1日开具合同金额800万元的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10%,即1540000元;2018年1月4日开具合同金额340万的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材料进厂后付15%,即2310000元;3、地面处理完后付15%,即2310000元;4、彩钢板进厂安装完成一半付15%,即2310000元;5、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0%,即1540000元。6、通过GMP认证后付15%,即2310000元。7、预留10%质保金,即1540000元,质保期为GMP认证通过后一年。十一、工期延误: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必须经甲乙双方代表按书面签证方式并且签字盖章生效后,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过大;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工作时间);3、乙方若遇到工期签证情况,应一周内提出,如一周内未向甲方提出延期,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4、不可抗拒力;5、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6、因甲方设备未到现场影响施工等原因。十二、测试和验收:1.....、7、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项目负责人接到书面通知7天内组织甲方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9、符合国家GMP标准,达到GMP车间要求,墙面光滑、平整,不起泡、不脱漆,自流平地面光滑平整。洁净区环境按照D级洁净区净化系统验证方案及技术协议进行验收。”十三、设计变更:1、乙方对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出具变更通知;2、甲方对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应按甲方变更通知组织施工,若变更量影响施工工序,则工期顺延,若造成工作量变更,则作为工程变更项目另行结算,价格按预算单价执行。双方还就保修、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11月2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差价按实际结算。2017年11月28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差价按实际结算。2017年12月2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2017年12月5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差价按实际结算。2017年12月9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差价按实际结算。2017年12月11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

签字并同意变更。2017年12月1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雷兴国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1月6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1月1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1月18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1月22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1月2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2月4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2月8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肖辉、欧书林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3月2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4月12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4月1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肖辉、彭勇签字。2018年4月18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肖辉、欧书林签字并同意变更。2018年4月19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4月2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5月6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5月10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肖辉、黄祥签字。2018年5月11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5月1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5月24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5月31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6月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6月12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6月2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7月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7月13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7月16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8月17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8月31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8年9月11日,施工单位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兹由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钱菊荣签字,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公司工作人员彭勇、肖辉签字。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验收单。检查情况“经现场检查,施工方已完成新建车间净化装修工程;1、药业车间区域、办公区域、化工合成区域、仓库、罐区、铋粉车间结构部分、暖通部分、照明部分、动力电气部分、工艺管道部分、地面部分、视频监控、工艺自控。检查情况如下:新建车间的结构、通风、电气、空调配管、工艺及物料管道、地面部分、视频监控、工艺自控等已全部安装完成,施工质量均符合要求,PAO、风量、尘埃粒子等各测试项目均符合要求,同意予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有参与人员唐友武、欧书林、单志强、傅旭东、黄祥、李东、陈江顺等人的签字,施工单位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参与人员钱菊荣、沈剑宇等人的签字。2019年4月10日,被告**公司取得药品GMP证书。“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证书。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净化装修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检测报告向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并有建设单位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盖章。2019年3月4日,双方签订钥匙移交单,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唐友武出具钥匙移交单,内容为:“今收到绿叶装修工程钥匙全套,由车间保管,此钥匙供开关门用,与工程验收无关。2019年3月4日。”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陆续支付了原告江苏绿叶净化公司工程款9729840元,剩余部分工程款被告**公司未予支付,故酿此纠纷。

同时查明:因2020年5月12日下午15时第一次开庭以后双方对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有较大的争议,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鉴定。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了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净化装修工程项目增加的工程量和价款造价进行鉴定,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湘建价鉴(2020)0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和价款造价为1827905.07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万柒仟玖佰零伍元零柒分)”在对工程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鉴定的过程中,被告**公司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该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破产管理期间,原告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没有确认原告的债权,只是作为债权待审核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应否支持。2、工程项

目增加工程量的价款的确定。关于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

签订的《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净化装修工程承揽施工合

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

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被告的净化装修

工程,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整个项目分为药业和化工,尽管

已经达到GMP验收,但是化工并未验收合格,因此未全部验收

合格,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湖南**稀

贵药业有限公司净化装修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十二、测试和验收:9、符合国家GMP标准,达到GMP车间要求,墙面光滑、

平整,不起泡、不脱漆,自流平地面光滑平整。洁净区环境按

照D级洁净区净化系统验证方案及技术协议进行验收。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的“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新建车间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验收并出具了“工程验收单”检查情况“经现场检查,施工方已完成新建车间净化装修工程;1、药业车间区域、办公区域、化工合成区域、仓库、罐区、铋粉车间结构部分、暖通部分、照明部分、动力电气部分、工艺管道部分、地面部分、视频监控、工艺自控。检查情况如下:新建车间的结构、通风、电气、空调配管、工艺及物料管道、地面部分、视频监控、工艺自控等已全部安装完成,施工质量均符合要求,PAO、风量、尘埃粒子等各测试项目均符合要求,同意予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即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的参与人员唐友武、欧书林、单志强、傅旭东、黄祥、李东、陈江顺等人签字,施工单位即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参与人员钱菊荣、沈剑宇等人签字。2019年4月10日,被告**公司取得药品GMP证书。“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施工工程款。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抗辩原告完成的工程存在多处开裂、脱落、起壳等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对其损失另行起诉。本案对该损失不作处理。关于争议焦点2。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的价款的确定。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对工程量增加部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其次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资料给被告,也未对其提供的资料用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原告陈述对工程量增加的部分是应被告要求的,有相应的变更单和联系单原件相佐证。根据双方签订的《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净化装修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第十三、设计变更:1、乙方(绿叶净化公司)对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公司)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出具变更通知。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一份变更单汇总表及相应的系列工程变更单进行佐证。被告**公司虽然提出工程变更单原件是先盖章后签字的,不予认可,但被告**公司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提交的“工程变更单”的相关证据,且经原告绿叶净化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和价款造价为1827905.07元。因此,对被告**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1827905.07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绿叶净化公司工程款7498065.07元。(原承揽合同工程款154000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9729840元加变更工程增加工程款1827905.0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498065.0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877.3元,减半收取3343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稀贵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爱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 苗

书 记 员 陈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