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489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新。
被执行人:湖南汇一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7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强。
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3908号民事(调解)判决书,由于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汇一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湘A×××××)、(湘A×××××)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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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