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703132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家坝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其将,男,197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汪月红,女,1975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朱其将、汪月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绿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朱其将、汪月红8875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