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纪元农机有限公司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寿商初字第554号
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树,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锋,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凯生,经理。
被告: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纪元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城,经理。
被告:刘国义。
被告:赵波。
被告:刘凯生。
被告:刘华生。
被告:李金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纪元农机有限公司、刘国义、赵波、刘凯生、刘华生、李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3元,减半收取734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华
审 判 员  隋华伟
人民陪审员  赵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