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东街与东升路路口北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25079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夏文娟,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纪元农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纪元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078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7854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9月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20年9月2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4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华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