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304民初457号
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8256212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326778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96万元,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毕起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