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民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10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樊健健
审判员***
审判员王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