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06财保308号
申请人: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秀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11XXXXX账户内的存款134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11XXXX账户内的存款134万元。
上述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