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6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研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歌碧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106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和违约金等合计139535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
四、本院干警于2019年3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海口市金秀路**金海广场****铺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询问保安说该公司已搬迁,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3953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