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鄂1126民初23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蕲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未实际运营。 5、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在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未予以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以171255元为限),因该土地尚未实际收回,暂不能实际协助执行。 6、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按流程进行了调查及采取了相应惩戒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民初23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