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02号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24081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居委会南苑小区A幢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98TLH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