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9023号
上诉人(反诉被告):*****和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口街联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告通知上诉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到期后,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