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执保661号
申请人: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40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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