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560号
申请人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5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斌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