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56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2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92元,由浙江锐捷滤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斌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