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091号
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6196464R。
法定代表人:何健,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8767914。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
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