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362号
申请人: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
法人代表:范士堂
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鲁140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案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现被申请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已经冻结足额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交通银行宜兴和桥支行账户3940××××7211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宜兴和桥支行账户3940××××7211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宜兴和桥支行账户3940××××7211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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