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813号
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Y区209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KB4D。
法定代表人:江小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中钢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84718B。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8元,由原告上海纽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