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居民。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中钢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84718B。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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