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8号
申请人:西安天普燃气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88250W。
法定代表人:赵莲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毋红强,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84718B。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天普燃气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873元。申请人西安天普燃气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天普燃气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873元,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474元,由申请人西安天普燃气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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