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079号
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6804750X。
法定代表人:颜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中钢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84718B。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良正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管辖达成协议管辖。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当由甲方即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移送本案至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中甲方为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