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0801号
原告:合肥金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颐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17026E。
法定代表人:凌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亚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天长市。
被告:天长市天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长市二横路**川桥河南侧**103门面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WE2G79。
法定代表人:韩金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原告合肥金域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合肥金域园林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域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肥金域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