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6民初87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现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兴宁市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69838224X。
法定代表人:张国湛,执行董事。
***与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艳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