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5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七万七千三百二十五元四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