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金穗月亮湾商铺创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2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