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健牛管道批发部、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管道批发部,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华东建材市场北区2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1610194786。

经营者:穆经祝,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金穗月亮湾商铺创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928096239。

法定代表人:曹张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张红,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牛管道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管道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牛管道批发部货款102626元、利息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1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张红书面报告其名下不动产及车辆已经被海宁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置,请本院与海宁市人民法院联系参与分配。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公积金。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2月17日本院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分配款30598元,本院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8676元,执行费19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4月2日,本案货款73950元、利息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支付。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曹张红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本院执行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牛管道批发部,其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张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21执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锡锋

审判员  黄炎松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