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66228。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欣、殷志浩,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金穗月亮湾商铺创新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2809623。
法定代表人:曹张红。
申请执行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终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497.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元、执行费1782元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注册地房屋系租赁并已搬离,经营场所不明,且被执行人涉案多起。截止2020年4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到执行费178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30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