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广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玉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冯四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冯四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11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人民陪审员  马殿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