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辽河新城滨河小区C地块4号楼3**101室面积92.09平方米(不动产**号:211102008002GB00002F00020000)和7号楼1**103室面积132.18平方米(不动产**号:211102008002GB00002F0004000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