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5003.69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已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7.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683207.27元未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卫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