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开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285号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旺座现代城G座2805室。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13号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645元。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彦霖
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