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7975号之一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660845279X,住所地无锡市长庆路279-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7631732U,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43元,由人民电器集团无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