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6787号
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绮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配套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