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971号
申请人: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7631732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8152278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耿守夫。
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