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971号之一
原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7631732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8152278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耿守夫。
原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瑞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67元,由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