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389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泽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3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10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