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7991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波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公寓1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81CE8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体育场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2100441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波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浙江鳌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波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152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波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蒋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