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87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史航,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3层229号。
法定代表人阮永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102行申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440945.9元,并承担执行费6500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44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445元,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