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721号之一
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L4233866KK。
投资人:杨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曲,系该厂职工。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
法定代表人:张翔飞。
本院在审理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70407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现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以双方达成调解,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申请解除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时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 霞
书 记 员 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