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8412号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经营者何宗印,男,生于1962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钟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
法定代表人:张翔飞。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