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春之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356号

原告:重庆春之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滩子口95号第1层门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HLF845。

法定代表人:雷光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钟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被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春之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全部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之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00元,由原告重庆春之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