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6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钟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小山